摘要

"独立化"后的独立董事会削弱大股东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其本身也难以发挥监督经理层、保护股东利益的作用,从而可能诱发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损害股东整体利益。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及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现实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两方面着手:政府选择合适的国家终极产权控制方式和合理的代理人行使国有股股权优化大股东治理;制定和切实实行保护小股东的外部强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