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仅仅根据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字面理解,三者之间会出现解释上的交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适用上的困扰。本文试图通过将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一一进行比较,厘清各自之间的关系,论证法人作品存在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法人作品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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