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治理存在虚开行为认定过宽、定罪量刑标准过低的扩大适用问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复合法益说,以是否危害国家税收利益作为认定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限缩"虚开"的行为范围,在"货物、应税劳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区分作为行政违法的虚开和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同时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