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实现了资本注册制到认缴制的转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但也带来新问题,即在赋予公司股东更多自治权的情形下如何衡平处理公司股东、出资人出资自主权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问题。处理不好,将导致两种结果:过度尊重出资自主权,认缴制将成为公司股东、出资人侵害债权人债权的利器;过度保障债权,将损害创设认缴资本制的初衷。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引入严格契约规则,能有效兼顾各方利益,并解决诸多争议。

  • 出版日期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