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给法律的裁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其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困扰。智能生成内容的生成方式大抵有“代码定义”和“数据训练”两种路径,剖析智能生成物独创性应明确认识自主原创性与思想表达之人格要素,这是独创性认定的基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随机个性化表达”与人类对人机作品的“指导性”是辩证统一的,应予独创性以肯定并加以保护。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并不意味着承认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是一般原则。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应保护与约束并行,以期实现激励与平衡。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