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现有立法当中的公司分类难以满足公司的融资和交易需求,同时也给监管机构的监管带来困难。因此,应对中国现有立法当中的公司分类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重新进行反思。通过对中国公司立法分类与证券监管矛盾的法理分析,以及对立法和监管实践中公众公司"公众性"误读的辨析,可以明确公众公司的"公众性"主要体现为股权的自由流转。作为不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中的一类,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也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的程度进行分类监管。为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当扩大到更多具有公众性的企业,但其权力不宜过度扩张或是受到过度限制。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