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实行犯,两者构成的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难题,在对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加以剖析的基础上,赞成折中说,并提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行犯构成的犯罪应该以实行行为说为基础、(更)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的定罪标准。凡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为的,应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而利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的,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定罪,但在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又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时,以特殊的身份说为标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