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股东(发起人)非货币出资问题是一个集实践性与理论性于一体的难题。对于非货币出资来说,很容易出现其价值被高估,造成股东(发起人)实际出资低于其认购出资额的情况,从而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对此,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还是比较薄弱。在这一点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基于该法的法律创建对公司债权人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以后修订时应当参考德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