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期陕南商州的乡治实践表明,村社在商州设置时间长、地域广,功能和作用不同于元代以前的祭社和聚会饮宴,也不同于元代村社具有的政治和经济功能,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突出表现在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维持地方治安上。在治安管理中,村社亦不是完全独立的乡治组织,它需借助国家力量,才能将村社的条款及约束实施下去。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基于西方社会学"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下的"国权不下县","基层自治"的传统观点进行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