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说到清代的贪污罪条款,首先想到的就是“贪官例”,这一浅显直白的法律名词使得人们不需知晓其内容就能探视其立法的目的与作用。然而问题是,清律当中并无以“贪官例”正式命名的法律条款,它是一个非正式术语,因此阐明“贪官例”之所指十分必要。清代历史文献中“贪官例”的使用并不鲜见。在《大清会典》中,“贪官例”一词的运用多达117处,遍布六部各种典章条例。在日常的政务文书中也是俯拾皆是。例如《清世宗实录》记载,雍正五年六月丁亥,雍正皇帝在论述学政问题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