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一种权力的属性界定,应着眼于我国特定的国家权力结构配置及运作形态。在我国现行权力结构配置中,司法权的概念必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我国不能采用模糊性"司法权"概念去界定具有司法属性的各种权力。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广义地将审判权、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称为司法机关具有现实适用性。然而将这一语境化的概念、命题、论断普适化和一般化,既没有必要也缺乏理论依据。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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