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继承和超越了德国古典哲学对主客体关系的理解。一方面,现实的个人是通过社会历史的发展直观自身的本质对象。由于对象是人实践创造的外化物,主体的需要构成主体对象性关系的桥梁,因此需要主体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价值是社会发展中可通约的关系性存在。因此,构成价值基础的需要只能是主体的社会需要,而不可能是其生物性与特殊性需要。正确理解需要概念对于惩治腐败、化解生态危机以及贫富分化问题都有巨大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