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属于特殊有价证券,根据是否到期具有不同法律属性。将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票据诈骗罪的逻辑起点是无价值的盗窃行为与有价值的冒用行为分别评价,但诈骗罪形式主义误区却导致认定的情形过于复杂。不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到期,均应统一认定为盗窃罪,这样认定既于法有据,也符合司法适用便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