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跨国公司投资决策,以子公司为主体进行现金流量的预测,不符合股东利益的要求,而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现金流量的预测,又违背了子公司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利益。利用复合主体进行评价,则可以扬长避短,兴利除弊,全面满足母、子公司决策的需要。首先进行以子公司为主体的评价,在子公司项目净现值大于零即项目本身可行的情况下,再进行以母公司为主体的投资评价,在此基础上合理处理利息和新增销售额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将更有利于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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