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供水、供电和供热等公共服务由私人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公用事业单位是目前公用事业的主要模式,而临时接管作为规制的强制性手段,用以约束公用事业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临时接管是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制手段,但是存在依据不充分,规定不明确等不足,所以应该谨慎使用,在以后应该完善临时接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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