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行政垄断规制问题比较研究

作者:李小明; 罗成忠
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6, 37(03): 139-144.
DOI:10.16339/j.cnki.hdxbcjb.2016.03.023

摘要

俄罗斯保护竞争法对行政垄断有专门定义,调整行政垄断主体范围广泛,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行为种类有单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及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行为,有作为也有不作为。俄罗斯反垄断署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权,能调查、审理并处罚行政垄断案件,且为行政垄断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制度,规制行政垄断执法效率高、成本低。我国应重新界定行政垄断及其表现形式,调整行政垄断主体范围,完善行政主体法律责任,建立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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