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其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专门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认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时,有提请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由绝对不审查制发展至附带审查制,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