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职权干预型"执行构造下,法官"独白"导致瑕疵执行行为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既减损执行权威,又影响司法公信力。从保障当事人权益和执行权威角度出发,瑕疵执行行为应当得到治理,而规制瑕疵执行行为的路径,应当是由传统的"事后"救济向"事前"、"事中"转变,构建执行对话模式,确立对话理念,完善对话立法,遵循对话原则、控制对话范围、规范对话程序,健全对话措施,以推动执行对话的有效实现。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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