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第31条至52条对戒毒工作专门作出了规定,对原有戒毒体系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模式,对推进依法戒毒提供了有力保障。在《禁毒法》的法律框架下,对戒毒工作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戒毒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建设,以期对我国依法戒毒更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