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微违法犯罪的分流处置是多数国家共同面临的任务,而如何选择妥当的制度架构则有待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以德国为例,程序法的路径虽然被司法实务所青睐,但是面临着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裁量权异化等一系列正当性危机。通过对程序法路径的反思,实体法路径试图从刑事违法性的实质程度性要求来分流轻微违法犯罪,但是该种模式也面临着制度操作层面的难题。部门法路径则主要是针对商店盗窃等特定情形,希望实现从刑事处罚向民事赔偿的转换,但是因缺乏牢靠的理论基础而没有得到主流认同。在我国现有的法治语境下,仍然应当坚持实体法路径为主体的轻微犯出罪模式,同时适度吸收程序法路径作为补充,以此为基础重新评估罪量立法模式的相对合理性,实现轻罪体系的本土化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