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