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的治理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村社治理的有效性。传统观念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治理是村干部的"权力兼义务"。但是,通过考察"中山村社治理模式"(简称"中山模式")发现,村民(股东)、"两委"等相关利益者是村社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山模式"有其独特的制度特征和贡献,但也存在诸如股权封闭、产业单一、股联社身份不明和赋税过重等制度缺陷或不足。对此,建议推动村社治理的"一短三长"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