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两年来,包括司法改革试点、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立法、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内的多项立法或立法准备工作均指向一个共同的概念——试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是探索、测试改革具体方案的重要法治途径之一。试验性立法的类型主要分为授权行政机关暂行立法、授权司法机关试点探索立法、地方先行先试立法三类,试验性立法的过程依次为授权试验、提出具体试验方案进行试验、试验后反馈和评估、推广经验正式立法。试验性立法在本质上就是探索型立法、根据实证经验立法、央地互动立法、以及立法过程延长。试验性立法具有用法治的方式实现改革、在稳定中实现改革、科学立法、以及推动立法体制创新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