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部门在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的国家价格谈判中的行为,其法律属性应该定性为行政合同行为。只有依法规范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利益的共赢,因此需要明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依法规制的合法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价格谈判过程的具体程序控制、政府部门相应行为的控制程序以及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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