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外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明代的"土流参治"就是以汉族担任流官,以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官。这种把"土流参治"仅仅看作是一种用人制度的传统观点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明代"土流参治"不仅是贯穿于西北边政方方面面的宏观指导,更重要的"土流参治"还是一个庞大的、多元的、复杂的管理体系,包括明代西北地区的卫所建设、戍边屯田、流官制度、土官制度、僧官制度、茶马贸易等诸多方面。明代"土流参治"大体归结为三个基本层面,即第一层面的"土流参政";第二层面的"土流参设";第三层面的"土流参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