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首要目标。在明确证券场外交易所作为基本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应建立一个包括证监会、全国性和地方性交易所、行业协会、保荐人、社会舆论在内的多元化监管主体模式。要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监管机制、场外交易行为的监管机制、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和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