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争论持续已久,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争议的背景下加剧。现行法之失在于以粗放的方式放纵了自由,辞职缺乏必要的条件限制与制度制约。辞职权重构的根本方向应当是为辞职权设定合理边界,为此应采制度制衡的系统化规制路径。应将辞职权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衔接起来,对身份分层的劳动者实行个性化的辞职规则,劳动者辞职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在增加辞职弹性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