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在预防与控制犯罪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恢复性司法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在保护被害人权利,弥补受损社会关系、帮助被告人重返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由于传统恢复性司法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实施时间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对其目的、效果的质疑也与日俱增。而从制度上对恢复性司法进行完善,特别是加强审前程序的司法监督和完备审理后制度设计,是恢复性司法面对挑战的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