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其逻辑起点为个人信息具有私益与公益双重属性。公益性是社会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佳连接点,正如社会法的主要子部门劳动法,因劳动力兼具私益与公益,其调整规则最终被社会化。基础关系的持续不平等性是信息法与社会法属性交叉的社会关系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有制度中,已嵌入集体保护机制、公益诉讼机制以及公共利益平衡机制等社会法机制,以回应信息保护难题。以社会法视角贯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运行机能,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双重价值,一方面社会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调整提供多层结构,另一方面为信息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适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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