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上,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大学既不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也不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在行政法上,作为授权行政主体的大学,却享有一系列的"自主权"。唯有从宪法学角度,认定大学的宪法根基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学术自由,大学行使的是学术权力,才能解开大学的"自主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