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辨析

作者:陈舒婷
来源: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36(01): 21-28.
DOI:10.16007/j.cnki.issn2095-7114.2022.01.004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在寻衅滋事罪项下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新罪名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外观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都是以限制他人自由的方式索取债务,但两者在保护法益、规制对象与行为手段上存在差异。首先,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仅着眼于公民人身法益,还兼顾了社会秩序法益,在保护法益的范围上更加全面。其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罪名中“非法债务”的内涵外延需要重新界定,不能等同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最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仅限于法条所列举的内容。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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