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于所有人为牟利而订立的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兴建的政策性住房,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其价格包含了国家财政补贴,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所有人并不具有完整处置该房产的权利,是一种有限产权的房屋。所有人私自转让该集资房的行为不仅使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落空,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所有人私自转让该集资房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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