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旋转门条款是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禁止或限制,虽然具有预防期权腐败、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等功能,但是也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顺畅流动、侵害了公务员的职业自由,其弊端不应忽视。为此,制度设计上应予以全面的利益考量与平衡。《公务员法》第102条及《刑法修正案(七)》第388条第3款是我国旋转门条款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仍存在较多缺失,亟待从规范体系建设、规制限度掌控、责任和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