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分级》采用关节功能丧失百分比计算评定,其中单纯肢体缺失条款共7条(9款),肢体缺失附加功能丧失共5条(6款),肢体功能丧失条款共15条(18款)。然而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能遇见未被列入的残情,《分级》附则6.1明确规定"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我们在《分级》标准规定条款的基础上,对每一类残情进行排列组合,确定每一种残情的可能性,并排除其不可能性,而设定比照条款;比照条款的等级则依据《分级》中规定条款设置的规律、分级原则,并设定不同程度残情梯度分值,在对比规定条款分值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性的比较、推理而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尽管比照条款的采用是十分严肃和慎重的,但规定条款和我们设置的比照条款基本上涵盖了三肢体以下缺失和二肢体以下功能丧失的各种残情,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并与同行切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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