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同形式化的背景下 ,环境法实践已经采用了合同这一外在形式作为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与个人私益性的手段 ,但理论上对此问题的讨论甚少。本文从合同制度的变迁以及环境法的发展历史入手 ,分析了环境合同的外观与内核 ,提出了构建环境合同制度的设想。本文认为 :环境合同采用了合同的形式 ,但其本质在于平衡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关系 ,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性。因此 ,环境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都应体现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