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两起案件基本相同的"不当出生"案件中,判决结果迥异。经对两案评析认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了产妇的"生育自主权",该权利为"人格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