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升级和技术含量的提高,美国对华开始频繁使用"337条款"。普遍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救济方法。受调查的中国出口企业和未受调查的中国出口企业都可能被纳入普遍排除令的约束范围,都应考虑应对"337条款"下排除令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法律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