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应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普遍正义。基于缓解司法压力的初衷,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实行独任审判和一审终审的程序形式颠覆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正当性与必要性存在认识分歧。就正当性而言,独任审判代替合议制,在确保效率的同时并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但需要警惕适用范围扩大化的威胁,而一审终审则缺乏剥夺公民诉权的充分条件,当事人的收益并不能够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就必要性而言,小额诉讼可行但并非必要,其本身蕴含的悖论无法解决,适用效果亦不甚理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所取代。基于此,对小额诉讼需进行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