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镇社区居民自治权实现的创新

作者:郑天锋
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06): 168-173.
DOI:10.14084/j.cnki.cn62-1185/c.2017.06.025

摘要

我国城镇社区存在着社区地域范围划分不合理,社区居民没有内在的利益和情感联结,现有社区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社区居民自治权实现缺乏内在的动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城镇社区居民自治权的实现。其形成的重要原因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未能形成稳定的社区居民自治共同体,城镇社区居民自治缺乏必要的共同体意识和客观物质基础。本文认为要实现我国城镇社区的居民自治,必须将居民自治权建立在适当的社区居民自治共同体之上,住房小区化基础上不断成熟和壮大的居民小区为居民自治权实现奠定了客观物质条件;以居民小区中居民共同利益为基础可以构建起稳定的社区居民自治共同体,改变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域确定的居民社区自治为居民小区自治,通过小区居民共同情感和经济利益为纽带,重构新型居民自治共同体,实现城镇居民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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