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法的科学性在于能否将科学悖论纳入其中。在当代,科学悖论已成为一种技术进步与科学创新不可或缺的内在驱动力。无疑,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预设,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愈演愈烈之际,气候立法科学性的彰显势必影响到国家在未来气候科学领域以及国际气候政治中的主导权地位。因此,只有将科学悖论理念与制度预设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最终实现气候科学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领域的科学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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