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国家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主要体现为国家司法权和行政权对监护各个环节的介入和监督,同时也体现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审慎态度,即通过严谨细致的条文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正处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总则包含了监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由此决定了监护制度分属总则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格局。目前总则已通过立法审议,婚姻家庭编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婚姻家庭编在设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时,应在总则原则性规定之下细化监护的各项内容,体现和强化国家监护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以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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