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内邮轮旅游发展快速,邮轮旅游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也相应增多,然而,对于邮轮公司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不确定性。针对中国邮轮旅游的包销模式现状,以类型结合合同为视角,将邮轮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进而适用法律,并参考关系契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对邮轮公司作为事实承运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同时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角度出发,建议进一步明确邮轮公司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情形,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