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身陷困境、路人见危不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相应的危难救助义务立法的阙如。对未成年人危难救助义务立法在我国既有强烈的实践需求,同时也有其现实存在的可能,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宜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人知道未成年人身处险境,能够救助且救助不会危及自身或第三人的,应尽合理的救助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对因此给未成年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