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界多从行政状态、信息效力、行政职权性质、制定机关属性或信息内容等方面认定内部管理信息,但是不管采用何种认定方法,其结果都是将外部或内部行政过程中的诸多本应公开或实践中已经公开的信息纳入不公开的范围,不当地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比较外国相关立法例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目的分析,当政府信息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可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1)记载或反映纯粹内部事务,对内外行政决策或决定的作出不产生直接影响;(2)不公开对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不会造成不利影响;(3)公开对公民生产、生活和科研等活动没有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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