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我国特殊的立法环境,中央立法有时需要采取一种未完全理论化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的确有助于实现政治整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改革和创新的要求,但却给地方立法带来了一些困难。这些困难既包括二次未完全理论化所引发的缺乏指引性的担忧,也包括一些针对原则问题的具体化难题。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缓解这些疑难,地方立法一方面需要坚持规则化的整体立法思路,但同时也需要允许在政治实践中对规则进行多种样态的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