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关想象竞合犯结构中"行为"性质的争议较大,主要有"自然存在论"和"规范评价论"等不同认识。作为想象竞合犯构成前提的"行为",不应当是法规范价值评价后的行为,只应当是作为存在面的、价值评价前的一般行为。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将行为在不同层面上随意使用,混淆了不同层次上行为的内涵和机能,进而造成理论上对想象竞合犯中"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其实,传统想象竞合犯理论中的行为,实质上是多个行为共同借用了一个"毫无生机"的"躯壳",即抛开行为主观面的,行为外在的、直观的、形式的一面,就是传统行为理论所说的"身体动静"。基于行为的层次性解读和刑法中行为的前价值评价地位,想象竞合犯中"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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