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国家层面,缺少档案社会服务机构的专门法律规定。在地方层面,有21个省级地方性法规有对档案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其中有4个省市专门出台了关于详细规范档案社会服务机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10个省级地方性法规没有涉及对档案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因此,该领域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此外,部分地方性法规对档案社会服务机构监管的规定比较笼统,具体行政指导方式欠缺,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