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保险法第55条对定值保险及其效力作出了规定,然而其规定过于宽泛,同时对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认定及"超额定值"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空白,司法实务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应该对保险价值的含义作出规定,并对超额定值现象进行规制,区分"显著超额"和"一般超额","显著超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