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近代银行投资棉花产销合作社是为了博取商业垄断利润。文章对此提出质疑,作者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例,从农业科技推广的角度,分析了该行为合作社提供种子、肥料、农具等各种贷款的动因,认为该行提倡棉花产销合作有其合理性,从实践效果来看,它的确部分达到了目的。因而,传统的观点不适用于评价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