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定位的调整。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可分为职能定位和主体定位两个方面。职能定位决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体定位决定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关系。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应当是担当证券市场的"交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主体定位呈现朝向独立机构发展的明显趋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尴尬、独立性不强、审批权力过大,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其法律定位需要重新厘清和调整。